女子被灌醉强奸后投江自尽,三人获罪:二审法院维持原判
据了解,该案源于2023年6月15日晚,被告人万某与潘某福密谋将被害人黄某某灌醉后进行奸淫。两人将黄某某带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一村里的烧烤摊喝酒,后又纠合第三人张某背前来作案。在张某背到达后,三人轮流对黄某某灌酒,致使其失去反抗能力。次日凌晨,三人将黄某某带至当地一公寓轮奸。
一个月后,黄某某因不堪受辱,于凌晨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杀身亡。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黄某某符合溺水死亡。在投江自尽前,黄某某于2023年7月4日在其手机内创建了备忘录,记录下了她被胁迫的经过,这份备忘录也成为了公检法日后侦查、起诉和判决的重要物证。
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,张某背、万某及潘某福三人无视国家法律,违背妇女意志,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。且三人实施二人以上轮奸,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,应依法惩处。一审法院裁定,被告人张某背判处无期徒刑,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然而,一审后,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判决结果不服,提起了上诉。张某背上诉提出,其系中途参与,不是主谋,不应是第一被告人,且希望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以获取谅解,原判对其量刑过重。潘某福也因量刑过重提出上诉,认为其并未与万某密谋强奸之事,只是消极地跟随张某背及万某,没有强奸黄某某的想法和行为。
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,并详细审查了被害人生前的手机备忘录内容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。法院认为,被害人生前的手机备忘录内容与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,证实张某背、万某及潘某福三人确实存在违背黄某某意志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对于张某背的上诉理由,二审法院认为,无论张某背与黄某某在案发前后的关系如何,也无论案发时张某背违背黄某某意愿的强弱,在案证据均证实张某背是在违背黄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。因此,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某背强奸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此外,张某背虽然希望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,但其没有赔偿能力,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,未能获取被害人亲属谅解,以此为由请求改判,亦不予采纳。
对于潘某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,潘某福在得知万某的意图后,同意万某提议的灌醉黄某某。且在宵夜劝酒效果不好时,潘某福还提议多叫个人来,后又同意万某提议的多拿酒、喝晚一点以便灌醉黄某某的意见。在张某背到达后,张某背与万某使用苗语商议强奸事宜时,潘某福也在现场。因此,潘某福实际全程参与了同案人的强奸密谋。在同案人轮奸黄某某时,潘某福虽然在场袖手旁观,但应对共同犯意下同案人实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。法院认为,潘某福没有直接对黄某某实施奸淫行为,亦无积极、主动地出谋划策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但原判量刑并无不当之处。
最终,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,维持原判。在共同强奸犯罪中,张某背参与密谋、强迫被害人黄某某进入涉案公寓房间并首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;万某提起犯意、支付开房费用并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;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潘某福参与密谋、约黄某某外出宵夜、对被害人灌酒、与同案人一同将被害人带至公寓房间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。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定罪准确、量刑适当、审判程序合法。
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性犯罪的严重性,也引发了对女性安全和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。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,加大对性犯罪的关注和预防措施,提高公众对女性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,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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